发信人: ymeeq( 北方笛), 信区: SJTUNews
标 题: 方舟子质疑韩寒应当免责 方舟子扮演了媒体角色
发信站: 饮水思源 (2012年02月01日00:24:52 星期三)
导语: 近日,韩寒正式起诉方舟子的代笔言论涉嫌侵权。按现有法律名誉侵权的规定
来看,韩寒起诉似乎有理有据,但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即便方舟子的质疑不实、错误,从
满足公众对是否代笔的知情权上出发,方舟子有权质疑韩寒,如果质疑不实,也应免责。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美国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该案主张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
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其存在真实恶意。
并非只有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韩寒是有限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尊敬、爱戴,活动涉及
公共兴趣或公共利益
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s),主要是指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知情权
。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
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即社会名流,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
,受到公众尊敬,享受爱戴,他们的活动涉及公共兴趣。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publi
c figure involuntarily),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
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之后的1967年,“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
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不仅政
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都开始向舆论和公众让渡更
多的权利,在诽谤案件中承当更高的举证责任和难度
有限公众人物从媒体曝光、公众爱戴尊敬中主动或默许受益,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影
响力、号召力
“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
、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比的,因此社会
就要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限制公众人物对某些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由于一方
面拥有更多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以及享受到了好处;另一方面,他在权利的行使特别是
名誉、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
韩寒代笔与否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兴趣,公众人物面对质疑,理应让渡更多的权
利
在主动或者默许公众拥戴、媒体追捧、广告收入等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理所应当要成
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这种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
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公众人物不能一边在享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毫
不手软,另一方面却在感到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触犯时毫不含糊,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也是
人,也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看待。
由此可见,“社会名流”受沙利文原则的约束公民。对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合理的
兴趣和质疑,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和事件,新闻媒介就有自由对他们进行毫无拘束
的讨论,这与针对‘公共官员‘的自由讨论是同样重要的。他们不受政治秩序约束的事实
只能更增强公众兴趣合法性的本质,因为那意味着,公众舆论也许是社会唯一能够利用的
影响他们行为的武器
自媒体使传媒生态发生了重大转变。
传统意义上媒体所拥有的影响力、传播力,微博时代部分个人已具备,信息载体可以
扩大至自媒体
媒体的发展经历不同的阶段,定义也随之变化。与电视一样,微博作为传播信息资讯
的载体,应该被认定为网络媒体的一种。最常见的叫法是“自媒体”。同样,法律对于言
论自由与诽谤的协调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从高于普通人保护公众人物、对等保护到限制
保护公众人物三个阶段。其中信息载体也经历了最早的口头传播、印刷技术出现、普及、
到纸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的转变,目前转移到了所谓的“自媒体”
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裁定《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沙利文原则确定即便质疑和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都
可免责
沙利文案是言论自由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它确立了普世的新准则。这个准则有两个
要点:一是被质疑方为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二是有无实际恶意。对于公共事件或者公
众人物的陈述,如果你要提出不实的指控,你必须提供陈述人明确无误的具有实际恶意的
证据。该案最大的贡献在于,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来自新
闻媒介和公众的评论,即使这些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一旦名誉权诉讼的原
告被界定为“公共人物”,他就受到该原则的限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原告如果
是“私人”,则不适用该原则,他(她)只要证明侵权者存在“疏忽”即可。
“自媒体”在资金技术上的缺陷使其更难以自我查证,公信力相对小更不容易被相信
,法律应该更加宽容
自媒体仍然以个体为代表,在资金、技术、专业性上与以“机构”为特征的媒体存在
差异,在言论表达的过程中,在查证这一环节并不能做到严谨和充分。但传播技术的发展
已经实现了个体作为媒介对公众人物的有效监督,法律在选择应该保护这种言论权利同时
,应该给予“自媒体”更多的宽容。这种宽容应该体现在:将没有履行查证义务而产生重
大过失这一原则去掉,将真实恶意的范围仅限定于: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
相对于传统媒体,自媒体的影响力可能相同,但公信力相对较小,更不容易被相信。
而公众基于惯性更加倾向于相信传统媒体,其公信力大,一言九鼎,责任相对更大,自然
需要负更多的查证义务。但自媒体反之,所以应该更加宽容。对于自媒体,沙利文原则的
立法精神应当被继并且推广。
沙利文案的精髓在于保护公众对公共人物质疑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媒体享有
方舟子同样享有
此前,只有纽约时报之类的媒体具备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拥有成百上千万读者,
发行量实际上就是读者对媒体报道和监督的授权(读者认可和授权报道和监督行为本身,
可以不认可报道和监督的内容和立场),媒体质疑和报道有天然的合法性。微博时代的到
来,让普通人、一人媒体也拥有了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同样具备不同程度的授权。传
统媒体有权质疑,一人媒体、以及普通人同样有权质疑
肖传国曾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北京中院认定方舟子并未构成“诽谤”。
是否代笔是基于一定事实的合理推测,是事实间的联想
推测是基于一定的基础事实,对另一事实的发生与否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是思维的
基本形式之一。推测是一种事实间的联想。人们不仅需要推测而且要公开交流推测,不是
在肚子暗暗地里推来推去。禁止推测就是禁止评论。严格钳制评论或许带来秩序,但接踵
而来必定是文章的平淡如水和社会死水一潭。
合理推测是言论自由的当然组成部分,但这不应成为信口开河、恶意中伤他人的盾牌
。识别合理推测与恶意中伤、诽谤的标准在于,推测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推测不应基
于恶意
方舟子代笔结论是言论而非事实,基于事实的推测和评论不该被要求客观
方舟子代笔结论是言论而非事实,例如17岁的韩寒写不出拉丁文是一个观点,基于一
个观点得出的代笔结论,属于评论。 一般诽谤中,真实性原则是主要标准之一,构陷事实
不应该属于言论,属于陈述事实,事实不真、错误即侵权。而在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中,
陈述事实的界限,应该限定于故意的虚假陈述。
在名誉权案件中,法院经常混淆“事实的陈述”与“事实的评论”两个不同的事项,
并误用同样的标准对其衡量。“事实的陈述”是作者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具体描述。“事
实的评论”则是作者对已发生事实的性质、意义、影响等所作的“主观评价”。由于评价
总是主观的,因此对于评论不能要求其客观。要求推测和评论“客观”,不带有主观性或
者禁止推测,实质上是禁止人们发表评论。(上述内容摘自学者何兵博客《追慕梁实秋》
)
韩寒在上海委托律师,就方舟子说他“代笔”一事提起诉讼,索赔10万元。
韩寒有条件有能力自证,且自证成本低,其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
害的能力
作为一个阶层,“社会名流”和“公共官员”一样很容易接触利用大众传媒,既可以
影响政策又能够反击就他们的观点和行为所提出的批评。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众人物
”有更多的渠道为不属实的报道进行纠正,从而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比如《南
方体育》关于李章洙“收黑钱”的报道,李章洙认为不实,早已经通过媒体把他的声音反
映给了读者,即使报道不实,它的影响力也已经得到了削弱
面对诉讼,方舟子称稍后还将公布更多相关证据。
方舟子与韩寒地位均势,对韩寒的不实质疑其有能力自证自辩,对普通人的质疑才会
使其“身败名裂”
相反,如果不实质疑的对象是一个普通百姓的话,他就没有这样多的渠道和机会讲述
自己的看法,为自己自辩。社会生活经验表明,对于普通人的不实质疑,往往将该人置于
无可自辩的困境,他很难有自辩和澄清真相的机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也无法与方舟子相比
。
而质疑公众人物的作品代笔、抄袭或胡编滥造,不能说不影响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评
价,不能说不损及其名誉。但他有能力、有机会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发表反批评的文章
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即使他放弃自辩的权利和机会,他的作品
也摆在那里
1970年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索尔仁尼琴曾持续质疑《静静的顿河》抄袭白军军官的手
稿。
索尔仁尼琴指责肖洛霍夫的《静静的顿河》是剽窃,一大理由是20多岁的肖无法写出
如此伟大的作品
众所周知,《静静的顿河》是苏联文学史上首屈一指的名著。然而,自从《静静的顿
河》出版起,俄国文学界就有质疑其剽窃的声音。包括索尔仁尼琴在内的文坛重量级人士
,直指《静静的顿河》真正作者是当年客死异乡的被俘白卫军官,也就是哥萨克作家费多
尔·科留科夫,肖洛霍夫偷了他的手稿。
以索尔仁尼琴为代表的质疑派的理由是,20岁出头的肖洛霍夫以其年纪无法写出如此
伟大的作品,一战开始时肖年仅10岁却能如此生动精确的描写战争景象,并且肖洛霍夫非
哥萨克民族,却能对顿河流域哥萨克民族的生活与战争有生动描写,年仅23岁的作家,一
没受过教育,二没生长背景,要完成这部巨作实在不可能。事实上自《顿河》后,他确实
未写出任何一部有分量的作品
伟大的作品和伟大的作家从来不怕质疑
由于后来肖洛霍夫成为“体制内作家”,曾为战后苏联文艺界的高压政策辩护,所以
苏联《真理报》曾称质疑者肖洛霍夫剽窃的指控是“恶意诽谤”。但对于质疑派的指责,
肖洛霍夫自己一生未发表意见,虽然1999年,《顿河》手稿被发现存于肖洛霍夫密友库达
绍夫的远亲家中,但对肖洛霍夫的质疑仍然没有结束,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仍然有质疑
的文章不断的出现在俄罗斯媒体上。
对一部存在疑点的文学作品的作者提出质疑,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即便质疑的
内容并非文学性高低,而是代笔,抄袭或者剽窃。韩寒当然有权起诉,但有权起诉并不意
味着方舟子无权质疑
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质疑,即便质疑不实亦可免责并非完全剥夺公众人物维护名誉
的权利,而是提高其举证难度,提高门槛以保证言论和批评自由。宽容不仅仅是对正确言
论的宽容,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伦南曾说:“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
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而在沙利文案判词中曾有以下话语:“如果陪审团发现有虚
假言词和恶意,公民个人就要对过激言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那么,毫无疑问,公共辩论
将受到抑制。”
--
在水源言必称五毛的都是四有新人:有瘾,有病,有仇,有任务。。
国人活的累, 直接原因是大多数人都在不同领域不遵守制度。。
孟德斯鸠:人们一旦不遵守法律,就等于自愿为奴,因为他人也会这样做。不遵守游戏规则,最终只对强者有利。
Nothing is impossible to a willing heart!
Impossible is nothing to a willing heart!
※ 来源:·饮水思源 bbs.sjtu.edu.cn·[FROM: 128.178.55.142]
标 题: 方舟子质疑韩寒应当免责 方舟子扮演了媒体角色
发信站: 饮水思源 (2012年02月01日00:24:52 星期三)
导语: 近日,韩寒正式起诉方舟子的代笔言论涉嫌侵权。按现有法律名誉侵权的规定
来看,韩寒起诉似乎有理有据,但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即便方舟子的质疑不实、错误,从
满足公众对是否代笔的知情权上出发,方舟子有权质疑韩寒,如果质疑不实,也应免责。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是美国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该案主张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
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证明其存在真实恶意。
并非只有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韩寒是有限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尊敬、爱戴,活动涉及
公共兴趣或公共利益
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s),主要是指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知情权
。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
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即社会名流,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
,受到公众尊敬,享受爱戴,他们的活动涉及公共兴趣。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publi
c figure involuntarily),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
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之后的1967年,“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
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不仅政
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都开始向舆论和公众让渡更
多的权利,在诽谤案件中承当更高的举证责任和难度
有限公众人物从媒体曝光、公众爱戴尊敬中主动或默许受益,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影
响力、号召力
“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
、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比的,因此社会
就要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限制公众人物对某些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由于一方
面拥有更多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以及享受到了好处;另一方面,他在权利的行使特别是
名誉、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
韩寒代笔与否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兴趣,公众人物面对质疑,理应让渡更多的权
利
在主动或者默许公众拥戴、媒体追捧、广告收入等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理所应当要成
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这种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
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公众人物不能一边在享用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毫
不手软,另一方面却在感到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触犯时毫不含糊,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也是
人,也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看待。
由此可见,“社会名流”受沙利文原则的约束公民。对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合理的
兴趣和质疑,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和事件,新闻媒介就有自由对他们进行毫无拘束
的讨论,这与针对‘公共官员‘的自由讨论是同样重要的。他们不受政治秩序约束的事实
只能更增强公众兴趣合法性的本质,因为那意味着,公众舆论也许是社会唯一能够利用的
影响他们行为的武器
自媒体使传媒生态发生了重大转变。
传统意义上媒体所拥有的影响力、传播力,微博时代部分个人已具备,信息载体可以
扩大至自媒体
媒体的发展经历不同的阶段,定义也随之变化。与电视一样,微博作为传播信息资讯
的载体,应该被认定为网络媒体的一种。最常见的叫法是“自媒体”。同样,法律对于言
论自由与诽谤的协调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从高于普通人保护公众人物、对等保护到限制
保护公众人物三个阶段。其中信息载体也经历了最早的口头传播、印刷技术出现、普及、
到纸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的转变,目前转移到了所谓的“自媒体”
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裁定《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沙利文原则确定即便质疑和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都
可免责
沙利文案是言论自由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它确立了普世的新准则。这个准则有两个
要点:一是被质疑方为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二是有无实际恶意。对于公共事件或者公
众人物的陈述,如果你要提出不实的指控,你必须提供陈述人明确无误的具有实际恶意的
证据。该案最大的贡献在于,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来自新
闻媒介和公众的评论,即使这些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一旦名誉权诉讼的原
告被界定为“公共人物”,他就受到该原则的限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原告如果
是“私人”,则不适用该原则,他(她)只要证明侵权者存在“疏忽”即可。
“自媒体”在资金技术上的缺陷使其更难以自我查证,公信力相对小更不容易被相信
,法律应该更加宽容
自媒体仍然以个体为代表,在资金、技术、专业性上与以“机构”为特征的媒体存在
差异,在言论表达的过程中,在查证这一环节并不能做到严谨和充分。但传播技术的发展
已经实现了个体作为媒介对公众人物的有效监督,法律在选择应该保护这种言论权利同时
,应该给予“自媒体”更多的宽容。这种宽容应该体现在:将没有履行查证义务而产生重
大过失这一原则去掉,将真实恶意的范围仅限定于: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
相对于传统媒体,自媒体的影响力可能相同,但公信力相对较小,更不容易被相信。
而公众基于惯性更加倾向于相信传统媒体,其公信力大,一言九鼎,责任相对更大,自然
需要负更多的查证义务。但自媒体反之,所以应该更加宽容。对于自媒体,沙利文原则的
立法精神应当被继并且推广。
沙利文案的精髓在于保护公众对公共人物质疑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媒体享有
方舟子同样享有
此前,只有纽约时报之类的媒体具备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拥有成百上千万读者,
发行量实际上就是读者对媒体报道和监督的授权(读者认可和授权报道和监督行为本身,
可以不认可报道和监督的内容和立场),媒体质疑和报道有天然的合法性。微博时代的到
来,让普通人、一人媒体也拥有了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同样具备不同程度的授权。传
统媒体有权质疑,一人媒体、以及普通人同样有权质疑
肖传国曾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北京中院认定方舟子并未构成“诽谤”。
是否代笔是基于一定事实的合理推测,是事实间的联想
推测是基于一定的基础事实,对另一事实的发生与否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是思维的
基本形式之一。推测是一种事实间的联想。人们不仅需要推测而且要公开交流推测,不是
在肚子暗暗地里推来推去。禁止推测就是禁止评论。严格钳制评论或许带来秩序,但接踵
而来必定是文章的平淡如水和社会死水一潭。
合理推测是言论自由的当然组成部分,但这不应成为信口开河、恶意中伤他人的盾牌
。识别合理推测与恶意中伤、诽谤的标准在于,推测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推测不应基
于恶意
方舟子代笔结论是言论而非事实,基于事实的推测和评论不该被要求客观
方舟子代笔结论是言论而非事实,例如17岁的韩寒写不出拉丁文是一个观点,基于一
个观点得出的代笔结论,属于评论。 一般诽谤中,真实性原则是主要标准之一,构陷事实
不应该属于言论,属于陈述事实,事实不真、错误即侵权。而在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中,
陈述事实的界限,应该限定于故意的虚假陈述。
在名誉权案件中,法院经常混淆“事实的陈述”与“事实的评论”两个不同的事项,
并误用同样的标准对其衡量。“事实的陈述”是作者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具体描述。“事
实的评论”则是作者对已发生事实的性质、意义、影响等所作的“主观评价”。由于评价
总是主观的,因此对于评论不能要求其客观。要求推测和评论“客观”,不带有主观性或
者禁止推测,实质上是禁止人们发表评论。(上述内容摘自学者何兵博客《追慕梁实秋》
)
韩寒在上海委托律师,就方舟子说他“代笔”一事提起诉讼,索赔10万元。
韩寒有条件有能力自证,且自证成本低,其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
害的能力
作为一个阶层,“社会名流”和“公共官员”一样很容易接触利用大众传媒,既可以
影响政策又能够反击就他们的观点和行为所提出的批评。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众人物
”有更多的渠道为不属实的报道进行纠正,从而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比如《南
方体育》关于李章洙“收黑钱”的报道,李章洙认为不实,早已经通过媒体把他的声音反
映给了读者,即使报道不实,它的影响力也已经得到了削弱
面对诉讼,方舟子称稍后还将公布更多相关证据。
方舟子与韩寒地位均势,对韩寒的不实质疑其有能力自证自辩,对普通人的质疑才会
使其“身败名裂”
相反,如果不实质疑的对象是一个普通百姓的话,他就没有这样多的渠道和机会讲述
自己的看法,为自己自辩。社会生活经验表明,对于普通人的不实质疑,往往将该人置于
无可自辩的困境,他很难有自辩和澄清真相的机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也无法与方舟子相比
。
而质疑公众人物的作品代笔、抄袭或胡编滥造,不能说不影响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评
价,不能说不损及其名誉。但他有能力、有机会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发表反批评的文章
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即使他放弃自辩的权利和机会,他的作品
也摆在那里
1970年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索尔仁尼琴曾持续质疑《静静的顿河》抄袭白军军官的手
稿。
索尔仁尼琴指责肖洛霍夫的《静静的顿河》是剽窃,一大理由是20多岁的肖无法写出
如此伟大的作品
众所周知,《静静的顿河》是苏联文学史上首屈一指的名著。然而,自从《静静的顿
河》出版起,俄国文学界就有质疑其剽窃的声音。包括索尔仁尼琴在内的文坛重量级人士
,直指《静静的顿河》真正作者是当年客死异乡的被俘白卫军官,也就是哥萨克作家费多
尔·科留科夫,肖洛霍夫偷了他的手稿。
以索尔仁尼琴为代表的质疑派的理由是,20岁出头的肖洛霍夫以其年纪无法写出如此
伟大的作品,一战开始时肖年仅10岁却能如此生动精确的描写战争景象,并且肖洛霍夫非
哥萨克民族,却能对顿河流域哥萨克民族的生活与战争有生动描写,年仅23岁的作家,一
没受过教育,二没生长背景,要完成这部巨作实在不可能。事实上自《顿河》后,他确实
未写出任何一部有分量的作品
伟大的作品和伟大的作家从来不怕质疑
由于后来肖洛霍夫成为“体制内作家”,曾为战后苏联文艺界的高压政策辩护,所以
苏联《真理报》曾称质疑者肖洛霍夫剽窃的指控是“恶意诽谤”。但对于质疑派的指责,
肖洛霍夫自己一生未发表意见,虽然1999年,《顿河》手稿被发现存于肖洛霍夫密友库达
绍夫的远亲家中,但对肖洛霍夫的质疑仍然没有结束,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仍然有质疑
的文章不断的出现在俄罗斯媒体上。
对一部存在疑点的文学作品的作者提出质疑,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即便质疑的
内容并非文学性高低,而是代笔,抄袭或者剽窃。韩寒当然有权起诉,但有权起诉并不意
味着方舟子无权质疑
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质疑,即便质疑不实亦可免责并非完全剥夺公众人物维护名誉
的权利,而是提高其举证难度,提高门槛以保证言论和批评自由。宽容不仅仅是对正确言
论的宽容,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伦南曾说:“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
理传播需要这种生存空间。”而在沙利文案判词中曾有以下话语:“如果陪审团发现有虚
假言词和恶意,公民个人就要对过激言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那么,毫无疑问,公共辩论
将受到抑制。”
--
在水源言必称五毛的都是四有新人:有瘾,有病,有仇,有任务。。
国人活的累, 直接原因是大多数人都在不同领域不遵守制度。。
孟德斯鸠:人们一旦不遵守法律,就等于自愿为奴,因为他人也会这样做。不遵守游戏规则,最终只对强者有利。
Nothing is impossible to a willing heart!
Impossible is nothing to a willing heart!
※ 来源:·饮水思源 bbs.sjtu.edu.cn·[FROM: 128.178.55.142]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