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yanling(喜怒形于色), 信区: SJTUNews
标 题: 校内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发生在交大图书馆
发信站: 饮水思源 (2012年01月07日15:08:40 星期六)

《能不能有点道德。。读一篇日志有感》

看了篇日志,简单说几句而已。

说自己在图书馆借书久久未还,因此被罚款,但与图书馆争论后,取消了罚款。文中处处
透出自大的意味。并称图书馆罚款的规定是万恶的,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首先这个规定是合理的,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公认的。如果还有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的,应该
有所反思。

至于合法性,询问了认识的律师,又进行了搜索,发现确实是不合法的。不过这种不合法
,是法律的漏洞,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可百度“图书馆 罚款”查看相关论文的探讨。

顺便想到了图书馆占座的事,考试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大量的书本丢着占座,人却几个小时
不到。如果每个人都不占座,我猜,应该能够保证每个人去了都依然有位可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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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原日志:
图书馆奇遇记————原来大家之前吃了这么多闷亏2012-01-07 11:23 | (分类:默认分类
)

这学期最后一天,我去还书。

结果告诉我要交29块钱罚款。说是有人预约了,逾期的一天罚一块钱。

我说我不交。结果那位小姐说她没有这个权力。要找就去找领导。何况29块钱不算多,以
前还有交一百多的。

我说领导在哪里。那位小姐显然惊慌失色,她万万没有想到我会真去找领导。

她便说,今天领导在开会。这是规定,你去找是徒劳。

我说规定也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没有执行的可能。

所以,我就等啊等,终于把领导等来了。

我说,你图书馆是做生意的吗?这位领导说罚点钱就叫做生意啦?

他只知道一味地反驳,但是并不知道哥哥我是学法律的,而且是刚考完行政法的人。

我说,既然你不承认你是做生意的,那么你作出的行为就叫做行政处罚,所以你制定的规
定是要有上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保留的。如果你找不到上位法的规定,那么你们的行
为就是违法。请你马上告诉我上位法哪一条规定了图书馆可以以这个标准罚学生的钱?

其实这些个领导都是纸糊的老虎,几句话就把他说蒙了。他张皇失措中答应了我不交钱,
并且叫前台的那位小姐把我的记录抹掉了。他告诉我,他们也是为了催同学们早点儿还书
定出了这个规定,根本没有想到会违法的事。

回到家以后,我一想不对,这之前,这之后,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交大的同学吃这种闷亏啊
。所以我决定利用暑假好好研究一下这个图书馆的规定,争取在下个学期提交给学校,废
除这万恶的规定,也算是为我这次图书馆奇遇记画上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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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些原日志的评论,支持性的,类似“法学院的好牛掰···建议你们以后弄个普法维
权吧··”“威武”“好样的”“顶”。

和我自己观点比较一致的,类似

“没还书还得理了。。。”

“我晕。图书馆在借书即将到期的时候不仅会发email进行提醒还书,有预约的话也会注明
1元每天,而且还会发短信再这么通知一遍,自己不按时还书霸占学习资源,反倒怪图书馆
,算是怎么回事?”

“法律不健全的年代,法律就是被坏人所用。”

“人不能这么自私还义正言辞的。”

“奇怪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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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学之要求,附原文链接如下:
《能不能有点道德。。读一篇日志有感》http://blog.renren.com/blog/265322885/797499441

图书馆奇遇记————原来大家之前吃了这么多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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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yanling 于 2012年01月07日15:48:56 修改本文·[FROM: 59.78.58.94]

※ 修改:·yanling 于 2012年01月07日16:10:00 修改本文·[FROM: 59.78.58.94]